(2015)萨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喜文与王春宇、司胜海、孙静萍、丁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文,王春宇,司胜海,孙静萍,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文,男。被执行人王春宇,男。被执行人司胜海,男。被执行人孙静萍,女。被执行人丁玲,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共计12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玲于2015年2月4日给付执行款60000元,于2015年3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丁玲工资24000元,于2015年7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司胜海工资33000元,于2015年7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孙静萍工资10131元(其中本金120500元、迟延期间履行利息2141元、案件受理费2710元、执行费178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