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苏东,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成向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湘荣、人民陪审员成丽娟参加合议,于2015年9月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经过短暂了解,于1993年12月11日在原冷水滩市阳山观乡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24日生女刘某琳,1999年10月26日生子刘某军,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闪电结婚,没有感情基础,也因双方的个性不同,婚后生活平淡。多年后,被告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经常咒骂原告,恶语相待,原告为了家庭一味的克制忍让,被告却欺原告软弱,多次逼迫离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刘某军由原告抚养;三、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石江桥村七组的婚后二人所建的二层砖瓦房所有权一半归儿子所有,另一半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和被告平分拥有;四、家里去年购置的“王牌”轻型仓柵式货车和收购的废铜和旧马达归被告所有。被告陈某某答辩称:1、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2、原、被告的婚后感情是好的;3、原告虽然近段时间有些过错,被告已经原谅了原告;4、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虽有破裂,但并没有完全破裂;综上,恳请法庭尽量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实在挽救不了时,被告也会提出合理的要求,原告补偿被告30万元,就成全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2月11日双方自愿在原冷水滩市阳山观乡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24日生女刘某琳,1999年10月26日生子刘某军,双方结婚不久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般,但双方已结婚20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夫妻感情是完全能和好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成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