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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宁兴飞与被告文山市洪庆货箱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宁兴飞,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原住文山市,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正星,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市洪庆货箱厂,组织机构代码:L3666377-3。住所地:文山市三鑫机电城后环路西十字路口。负责人王洪庆,系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肖炜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亮明,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兴飞与被告文山市洪庆货箱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属工商保险调整的范围,应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兴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兴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宁兴飞负担。审 判 长  周宏浴审 判 员  苏忠卫人民陪审员  杨富光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杜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