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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法行非诉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邯郸市山西大槐树面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山西大槐树面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丛法行非诉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邯郸市丛台路甲45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浩、汲彬,系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邯郸市山西大槐树面馆,住所地邯郸市向阳路中段北侧华冶锅炉房。个体经营者侯宪军,男,1979年3月29日,汉族,现住邯郸市向阳路中段。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年12月30日作出的丛人社监处字()第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邯郸市山西大槐树面馆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申请执行的丛人社劳监处字第2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