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云平与江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云平,江仁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54号原告:袁云平。被告:江仁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云平与被告江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袁云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周妙凤人民陪审员 张夏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