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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美祥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美祥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4-13号申请人:林美祥,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朱美聪,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兆会,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美祥因本院公告拍卖“浙岭渔21802”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岭渔21802”船拍卖款中受偿修理费32825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并提供了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美祥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林美祥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林美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