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津申请执行高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津,高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张津被执行人高庆春申请执行人张津与被执行人高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龙商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由于其账户余额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晓舟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