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世明与姚兴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明,姚兴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51号原告杨世明,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毛明阳,重庆市铜梁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兴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明诉被告姚兴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杨世明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