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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与汶上县泓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汶上县泓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685号原告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东段(小楼居委),组织机构代码57169743-8。负责人郭春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恒,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兆萌,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泓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红星路西侧1幢26-2号,组织机构代码58718243-9。法定代表人赵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与被告汶上县泓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