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孙永全、支惠云、侯庆国、邹四海、刘红亮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孙永全,支惠云,侯庆国,邹四海,刘红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驻蛟河市永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委托代理人侯云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职员。被告孙永全,男,42岁。被告支惠云,女,42岁。被告侯庆国,男,37岁。被告邹四海,男,39岁。被告刘红亮,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孙永全、支惠云、侯庆国、邹四海、刘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被告无法查找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无法查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交。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