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金某,女,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金某。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