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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7日生,初中文化,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生,小学文化,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任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