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秦莉、李时运、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秦莉,李时运,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08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孝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磊,该公司职工。。被告:秦莉,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时运,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辛艳丽,该公司经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被告秦莉、李时运、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雪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