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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区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某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区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员文晓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