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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6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2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65134.2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883761.08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晨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费21849元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2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