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廷华、黄金红等与姜自军、姜良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廷华,黄金红,黄廷丽,姜自军,姜良钱,姜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253号原告黄廷华。原告黄金红。原告黄廷丽。被告姜自军。被告姜良钱。被告姜良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591号原告黄廷华、黄金红、黄廷丽与被告姜自军、姜良钱、姜良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黄健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黄廷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汽车两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黄健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黄廷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汽车两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