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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容与被告济源市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容,济源市源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875号原告王金容,女,1962年9月1日出生。被告济源市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朱金虎,董事长。原告王金容诉被告济源市源通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济源市源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其2014年9月至12月的工资4910元,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容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容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