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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9号原告:丁某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