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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郝某某,43岁,现住双辽市。被告田某某,40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郝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闫玉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