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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9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内蒙古当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不祥,无法送达,于2015年8月7日被退回。原告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长  马德良审判员  张喜庆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