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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明杰与刘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明杰,刘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小字第6号原告梁明杰,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刘素平,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杰诉被告刘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明杰撤回对被告刘素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毕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