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明杰与刘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明杰,刘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小字第6号原告梁明杰,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刘素平,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杰诉被告刘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明杰撤回对被告刘素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毕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