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延亮与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亮,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孙延亮,1985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53号。法定代表人胡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艳,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孙延亮与被告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宋伶军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