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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延亮与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亮,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孙延亮,1985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53号。法定代表人胡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艳,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孙延亮与被告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宋伶军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