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乳滨民初字第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贾长磊与祝建军、刘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磊,祝建军,刘海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61号之二原告贾长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祝建军,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海密,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磊诉被告祝建军、刘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长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祝建军名下坐落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外环路西侧、该公司G地块南侧涵福苑小区33612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燕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