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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忠怀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怀,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高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533-1号原告张忠怀,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庞小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博,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赵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博,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怀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高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慧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