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销售伪劣化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临时寄押,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化肥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陈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多元素二胺”假冒“云南云天化金富瑞牌磷酸二铵”,通过周某某经营的“好收成种子化肥商店”销售给依兰县愚公乡74名农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7+720元。经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系不合格产品。经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伪劣“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给农户生产造成损失达人民币3+552+135.70元。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并寄押于平房区看守所。针对指控,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化肥质量检测报告书、损失价格鉴定书等证据。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应当以销售伪劣化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其犯销售伪劣化肥罪的罪名无异议,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其没有与周某某进行预谋,是周某某提出换化肥包装袋,其只是按照他的要求提供的化肥。此外,起诉书中认定的化肥销售金额及农户经济损失金额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其辩护人认为:1、对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没有异议。2、周某某九次给韩某某汇化肥款合计517+550元,并不都是购买“金富瑞牌”化肥款,其中还包括美产“嘉吉牌磷酸二铵”和俄罗斯“钾肥”用款,而每种化肥具体花多少钱却事实不清。3、依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农户土地质量和使用种子的不同,产量也不同,而该中心测出的损失都是相同的结果,测产方法缺少科学性,该中心以及测产员没有执业资格,所做测产报告不应采信。4、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末,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周某某在依兰县愚公乡愚公村经营的“好收成”种子化肥商店,向周某某介绍自己是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并拿出其个人名片和公司产品宣传画册,向周某某推销其公司经销的“多元素二胺”,二人因此相识。2014年初,韩某某再次来到周某某的商店推销“多元素二胺”,周某某表示此化肥不好销售,二人便商定由韩伟南提供用“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包装袋包装“多元素二铵”给周某某,每吨2+380元,周某某加价后再销售给农户。同时,周某某还订购了其他品牌的化肥(未发现质量问题)。2014年3月至4月间,周某某陆续给韩伟南汇款517+550元,给其公司经理张某某汇款259+450元,合计人民币777+000元。其中购买“金富瑞牌磷酸二铵”款480+879元,余款用于购买其他品牌的化肥。韩某某接到汇款后便先后多次用货车给周某某运送“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周某某将+“金富瑞牌磷酸二铵”陆续销售给依兰县愚公乡周边村屯的74名农户,累计4+000余袋(每袋50Kg)达200余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567+720元。农户使用化肥后发现不起作用,便向相关部门投诉。经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金富瑞牌磷酸二铵”总氮含量7.7%、有效磷含量8.2%,系不合格产品。经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销售的伪劣“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化肥给农户生产造成损失人民币3+552+135.70元。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无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记录。经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证明,“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系其公司独家生产,质量要求总养分≥64.0%、总氮≥17.0%、有效磷≥45.0%。经黑龙江省倍丰农资集团磷肥公司证明,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在黑龙江省区域由其公司独家经销,每吨售价2+850元。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7月29日,依兰县农业局认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以依农移字(2014)001号移送函将此案移交依兰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中发现韩某某参与销售伪劣化肥,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2、同案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3月份,自称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韩某某来我商店推销“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和美产“嘉吉牌磷酸二铵”,给我看了他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他推销化肥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但没看到经销许可证,我没有留下这些复印件,也没去过这家公司。韩某某还提供了公司的宣传册、名片等,并说产品质量有保证,价格每吨比同行业低20元至30元,他曾与依兰县的牛某某有业务往来。之后,我给牛某某打电话核实,她说可以放心打款,我就准备汇款进货。韩某某给我提供他本人和公司法人张某某的信用卡号,我于2014年3月18日开始陆续给他俩汇款,大概汇款57万余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我提供的汇款凭证上有记载。韩某某于2014年4月中旬陆续用配货车给我送5次货,其中“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共计76吨,每吨2+850元,美产“嘉吉牌磷酸二铵”共计76吨,每吨+2+850元,“俄罗斯氯化钾”共计38吨,每吨2+650元。这些化肥已全部被我销售给愚公乡周边西湖景村、锦山村、高峰村、卧虎山屯等村屯的农户,有的农户使用后说长势不好,就自己去佳木斯市验了化肥,并给我看了化验单,氮和磷都不达标,我就联系韩某某,韩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来与农户见了面,并承诺由公司负责。我便与韩某某去哈尔滨市找张某某,途中他把我甩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我是愚公乡西湖景村农民,2014年4月6日,我在周某某的商店定购“金富瑞”化肥67袋,交定金10+000元。4月28日,周某某给我们西湖景村11名农户拉来一挂车“金富瑞”化肥,我自己用车将67袋化肥拉回家。我种16垧玉米地和1垧大豆地,使用后发现玉米苗发黄、棒小,大豆苗发黄、苗小。现在还剩1袋化肥,大约还有30个空化肥袋。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是佳木斯市郊区群胜乡西高峰村农民,2014年春,我在愚公乡“好收成”农资商店购买104袋“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共花14+560元,每袋140元,周某某给我开的票据上写的是145元,种完地还剩1袋。4月28日,周某某让他姐和他朋友开翻斗车将104袋化肥送到我家。我种26垧玉米地,使用后发现玉米苗发黄、苗矮、棒小。现在还有69个空化肥袋。5、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我是愚公乡东方村杨树屯的农民,2014年4月24日,我在“好收成”农资商店定购45袋“金富瑞牌磷酸二铵”,每袋138元,周某某给我开的票据上的价格是每袋140元。我种9垧玉米地,使用后发现苗长的缓慢,逐渐枯黄,和别人同样种子的玉米相比,玉米棒细且短小。6、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某、胡某某、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70余人的陈述:别分说明在周某某经营的“好收成”种子化肥商店购买“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的时间、袋数、价款,耕地面积,耕种农作物种类,以及使用后农作物产生不良现象等情况。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我是周某某的姐夫,2014年4月至6月间,我在周某某的商店给购买化肥的农民计数付货。我知道周某某购进三大挂车化肥,每车大约有30多吨“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其中一车有三、四吨美产“嘉吉牌磷酸二铵”,这些化肥都卖给愚公乡附近村屯的农户了。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2年至今,我在周某某的商店打工,周某某购进的“金富瑞二铵”化肥主要卖给愚公村六队、锦山村、治山屯、西湖景村等周边村屯的农民,有的农民自己来商店取肥,也有周某某给农民送到家里。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在云南天安有限公司物资部负责生产化肥包装袋,“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包装袋是云天化集团公司指定华源包装有限公司独家生产印刷,包装袋不外销,也没有流失,公司有严格的入库和出库手续。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在云南云天化国际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工作,负责黑龙江省东部区域的销售,我公司生产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在黑龙江省只有黑龙江省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独家代理,我公司给倍丰公司提供质检报告和营业执照。与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没听说有这么个公司,我公司也没印刷过宣传册。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是黑龙江省倍丰农资集团磷肥公司经理,我公司在黑龙江省独家经销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化肥,每吨售价2+850元。没听说有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这个单位。12、愚公乡“好收成”农资商店销售票据(60张):系周某某给购肥农户出具的凭证,载明化肥名称、数量及价款。13、农户承包耕地台账、土地承包合同、租地证明等:证明购肥农户承包耕种土地的年限、亩数、包地价款等情况。14、依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67名农民保留“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包装袋的数量、特征等情况。15、云南华源包装有限公司比对报告:证明抽样的34条包装袋不是云南华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袋。16、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物证鉴定书:周某某经销的印有“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的包装袋及合格证与云南天安化工公司印有“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的包装袋及合格证不是同一母版印刷。17、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载明周某某给韩某某、张某某汇款时间、数额等情况。给周某某汇款517+550元,给张某某汇款259+450元,合计人民币777+000元。18、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处证明:在我局内资企业登记系统中,未查询到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注册信息。1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将已注册的“金富瑞”商标许可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使用。20、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证明:“金富瑞牌磷酸二铵”是我公司独家生产,没有分厂,也没有委托其它厂家生产。21、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磷酸二铵检验报告单:总养分64.5%、总氮17.6%、有效磷46.9%,系质量合格产品。22、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周某某销售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检验结果总氮为7.7%、有效磷为8.2%。23、依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测产报告:该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在愚公乡愚公村、四新村、锦山村、西湖景村、永红村、佳木斯市郊区群胜乡西高峰村,对使用伪劣“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化肥的农户作物进行实地调查,采取综合测产法,根据村屯作物的受害程度划分地块面积,按高、中、低分三个档次采样,采用对角线测产法,现场取样,选用加权法计算受灾农户的实际产量,对照产量按照我县统计局前三年产量平均值,计算出农户单产损失量。2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我是依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我单位具有高级农艺师12人,中级农艺师15人,是负责全县农业生产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部门,针对农业生产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有能力进行农作物产量的评估和鉴定。25、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使用“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农户中的51户共计损失粳稻47+317.50公斤、玉米2+399+107.60公斤、大豆65+139公斤。玉米价格为1.3元/公斤×2+399+107.60公斤=3+118+839.88元;粳稻价格为3.1元/公斤×47+317.50公斤=146+684.25元;大豆价格为4.4元/公斤×65+139公斤=286+611.60元,合计价格人民币3+552+135.70元。26、营业执照:证明依兰县“好收成”种子化肥商店已在依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7、名片及宣传画册:名片载明韩某某系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宣传画册介绍旗帜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产品种类等情况。28、承诺书:韩某某书面承诺调给周某某的“金富瑞二铵”的货源来路以及质量待查。29、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3年12月份,我拿着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的名片和产品宣传画册到周某某的商店介绍我公司经销的“多元素二铵”化肥,与周某某一起吃了顿饭就走了。2014年初,我与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带着“多元素二铵”的质检报告再次来到周某某的商店,周某某说“多元素二铵”不好卖,让我用美产“嘉吉牌磷酸二铵”和云南云天化生产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的包装袋包装我公司的“多元素二铵”给他,当时谈好价格是美产“嘉吉牌磷酸二铵”每吨2+350元,云南云天化生产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每吨2+380元。我就给公司经理张某某打电话说客户要求窜改云南天安化工生产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包装进行销售,张某某说可以,出了问题客户自己负责,需要和客户签合同,但我和周某某当时没有签合同。过了几天,周某某陆续给我和我公司经理张某某汇款,我们公司安排货车数次运送给周某某约100多吨化肥。周某某没要求我公司提供“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的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我公司的资质等相关证照。“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在当时的市场价每吨约2+900元。运送给周某某的“金富瑞牌磷酸二铵”都是张某某调配的,我不清楚是从哪里购进的,包装袋从哪里弄来的,怎么窜的包装袋,我都不清楚,这些事情都是张某某负责办理的。公司名片和宣传画册也是张某某给我的,但我没去过公司,不知道公司的具体位置,我是看到哈尔滨旗帜农资有限公司的招聘启示后,去应聘被聘为销售经理,销售一吨化肥给我提20元。张某某告诉我这种“多元素二胺”是以前的“有机二胺”,由于含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在2012年就不允许在市场上经销了,之后就将这种“有机二胺”改成“多元素二胺”。+“多元素二胺”中的氮、磷含量与“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的氮、磷含量相差很多,我当时告诉周某某了。周某某售出的化肥被农户发现有质量问题,周某某为了摆脱农户纠缠让我给他写了一张承诺书,目的是先安抚农户,然后他再找人谈化肥质量问题。我找张某某,他先说不管,因为是周某某提出换包装袋的,后来他说周某某也挣钱了,两家都拿点,周某某不同意,就一直达不成协议,再后来就找不到张某某了,我也不管了。本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析并认证如下:1、关于控方认定的相关数额是否应予采信的争议。综合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好收成”农资商店销售票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周某某销售给74名农户“金富瑞牌磷酸二铵”共计4+041袋(每袋50KG),达202.0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567+720元。韩某某供述“金富瑞牌磷酸二铵”每吨2+380元,证明周某某给韩某某、张某某汇款777+000元中有480+879元是购买“金富瑞牌磷酸二铵”用款。2、关于依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否具备鉴定资质的争议。本案中农户损失数额的鉴定出自于具备鉴定资质的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而非依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虽然鉴定采纳了依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测产报告,但该推广中心是农业生产专业技术方面的权威部门,具有评估农作物损失的能力。测产报告只是针对本案51名农户农作物评估出单产损失,而非总损失量,其测产方法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综上,本院对控方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多元素二胺”是不合格产品,仍窜改包装袋销售给周某某经营的“好收成种子化肥商店”,导致伪劣化肥流向市场,使农户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以韩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安克审++判++员++齐++莹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