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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怀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怀其,章秀珍,宋剑敏,胡灵萍,宋剑纯,胡学敏,浙江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张浩军,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法定代表人:宋怀其。被执行人宋怀其。被执行人章秀珍。被执行人宋剑敏。被执行人胡灵萍。被执行人宋剑纯、。被执行人胡学敏。被执行人浙江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秀枝。被执行人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法定代表人:杨峥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怀其、章秀珍、宋剑敏、胡灵萍、宋剑纯、胡学敏、浙江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缙云县五云镇碧兴路126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缙云县高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1190万元竞得(其中: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8946361元、附属设施成交价1597347元、机器设备成交价为13562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缙云县五云镇碧兴路126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施(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缙国用(2008)第0801300**号)、机器设备的查封。二、缙云县五云镇碧兴路126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施(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缙国用(2008)第0801300**号)、机器设备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缙云县高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三、买受人缙云县高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