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磊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于海涛,住所地东丰县。上列当事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 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