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现举与孙晋、孙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举,孙晋,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李现举,居民。被执行人孙晋,居民。被执行人孙宁,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现举与被执行人孙宁。孙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5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宁、孙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现举借款本金69067元及利息(以本金690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孙晋、孙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现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5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冯宪勇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冯宪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