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胡某某,女,1992年12月24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即暂无法解决子女由被告抚养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响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