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胡某某,女,1992年12月24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即暂无法解决子女由被告抚养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响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