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甲海与么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海,么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吴甲海,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么洪君,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海与被告么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莫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