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甲海与么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海,么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吴甲海,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么洪君,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海与被告么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莫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