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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洪雨诉苏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雨,苏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00号原告:王洪雨。被告:苏俊杰。原告王洪雨与被告苏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洪雨承担。保全费763元,由原告王洪雨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