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洪雨诉苏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雨,苏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00号原告:王洪雨。被告:苏俊杰。原告王洪雨与被告苏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洪雨承担。保全费763元,由原告王洪雨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