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轶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远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