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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轶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远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