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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复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羽林与四川金炜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炜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叶思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力,四川金炜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炜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叶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复字第64号利害关系人罗羽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戴诗玉,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思力,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金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西土桥。法定代表人叶治,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办蜀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沈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金炜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政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新创路8号。法定代表人叶治,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思兵,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横街**号*栋*单元*楼*号。申请复议人罗羽林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利害关系人罗羽林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未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同时,利害关系人罗羽林向该院提出异议之前,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债权。据此,利害关系人罗羽林要求参与对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拍卖款分配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成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罗羽林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罗羽林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理由如下: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与公证书载明事实不符;二、执行程序损害申请复议人合法权益;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本院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未查明相关事实,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茅 勇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