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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海,张仕友,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张东海。上诉人张仕友。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正苑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上诉人张东海、张仕友因行政侵权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不受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东海、张仕友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提及和使用上诉人的证据属于枉法审理,且原审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东海、张仕友与案外人杨永红恢复原状一案的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杨永红向法院提交了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钱营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上诉人认为上述询问笔录系虚假证据,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唐山市公安局丰南区分局出具的询问笔录是假证据。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不具有可诉性,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