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海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杰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杰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安水上污染防治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海员工会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委员会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海初字第38号原告:杰德有限责任公司(MSJADE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罗赫特森埃伦大街XXX号,邮编21706(No.17,ErlenStreet,Drochtersen21706,theFederalRepublicofGermany)。代表人:卡斯腾·哈特克(KarstenHatecke),该公司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赶杰,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室。被告:上海东安水上污染防治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XXX号三层。被告: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淞浦路XXX号82/2幢208室。被告: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颛建路XXX号XXX幢-50。被告: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XXX号。被告:中国海员工会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树浦路XXX号。在本院审理原告杰德有限责任公司(MSJADEGMBH&COKG)与被告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安水上污染防治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海员工会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委员会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其已与六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杰德有限责任公司(MSJADEGMBH&COKG)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安水上污染防治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海员工会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委员会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辛 海代理审判员 林 焱人民陪审员 干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喻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