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伟锋与李超、张建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伟锋,李超,张建辉,深圳市仙露纺织有限公司,博罗广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伟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系博罗县园洲万龙强造厂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景华,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一审被告:深圳市仙露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超,董事长。一审被告:博罗广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蔡明雄,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梁伟锋因与被申请人李超、张建辉、一审被告深圳市仙露纺织有限公司、博罗广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梁伟锋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梁伟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伟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