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刘X。委托代理人:竭国辉,辽阳市白塔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原告刘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现年30岁,己结婚另过,我与被告共同生活30年来,感情尚可,近一年多,由于被告有外遇,导致俩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淡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一、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二、共有楼房48.3平方米、存款人民币18万元、冰箱、彩电、洗衣机、热水器、电子炉盘、排烟机、床2个、桌、凳均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各半。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我身体不好,女儿下月还要生孩子,所以我坚决不离婚。房子是我父亲买的房屋,原告说是我们共同买的,请把收据拿出来。存款根本没有18万元,就10万元还是我的买断工龄钱。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XX,现己成家另过。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诉讼中原告刘X称对被告李X还有感情。婚姻存续期间,有座落于辽阳市文圣区襄平街向阳委建筑面积为48.3平方米私产楼房一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李X。被告李X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帐户中存有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10万元,期限为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被告李X在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1.77元。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确认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以感情为基础,相互之间应互相关心和爱护。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但由于性格差异,遇事不能达到和谐统一,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属夫妻关系正常范围内,并非根本性矛盾。考虑到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鉴于两人己经共同生活三十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刘X提出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刘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一丹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