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葛振兴与刘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葛振兴,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玉胜,住郓城县。申请人葛振兴与被执行人刘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振兴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