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垂铭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垂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52号罪犯林垂铭,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2010)温瓯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垂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作出(2010)浙温刑终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楼寅、陈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垂铭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林垂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垂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垂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垂铭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垂铭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