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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5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满芳与段振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满芳,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静,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国文海,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振波,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刘满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满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满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满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一十一元,由刘满芳负担五百一十一元(已交纳);由段振波负担二千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刘满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宇   翔代理审判员 唐   兴   华代理审判员 王   国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雅璠书记员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