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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折某某,闫某某,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康某,女被告折某某,男被告闫某某,男被告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折某某、闫某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42元,退还原告康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关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