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折某某,闫某某,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康某,女被告折某某,男被告闫某某,男被告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折某某、闫某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42元,退还原告康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关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