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同祥诉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祥,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744号原告李同祥,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仓镇人民政府驻地105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481734-4。法定代表人张永朝,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存孝,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林洪向,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同祥诉被告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同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相强、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存孝、林洪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同祥诉称,2014年12月1日前,被告多次借用原告现金150万元,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财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财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抵偿原告150万元的债权。协议签订后,被告违约,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抵债物,后经了解,被告曾将涉案财物抵偿给他人,现已被汶上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我的债权已受到损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50万元及利息1000元。被告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借原告的这笔钱,原、被告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是为了躲避其他债权人,双方制造的一份假协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原告李同祥(甲方)与被告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财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鉴于该协议签订前,乙方分多次向甲方借到现金150万元,乙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且在协议签订前未设定任何负担的财产及其租用土地的使用权折价150万元,抵偿甲方债权。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先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后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被告未履行转让协议,其要求被告偿还1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财产转让协议》本身无异议,但主张其实际上未借原告的任何钱款,为了躲避他人债务,其与原告协商伪造了该份协议,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了证人田红阔的证人证言,证人田红阔证明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林存孝欠他人100万元债务,其与李同祥为该笔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林存孝没钱偿还,2014年冬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与李同祥、林存孝商议由李同祥拿出100万元替林存孝偿还欠债务,然后再给付林存孝50万元,林存孝把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交付给李同祥,所以就签订了涉案财产转让协议,其参与了协商、签订财产转让协议全部过程,签订协议时,李同祥与林存孝谁也不欠谁的钱,协议签订后,原告李同祥只替林存孝偿还了50万元债务,未再给付林存孝其他款项,林存孝亦未将厂子交付给李同祥。原告李同祥认可其与被告签订《财产转让协议》时证人田洪阔在场,并认可证人田洪阔陈述的为林存孝担保了100万元借款,并替其偿还了50万元,此外未再给付林存孝其他款项的事实,但主张证人田洪阔陈述的100万元债务与涉案《财产转让协议》无关,原告李同祥针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其给付被告涉案借款的时间、地点、给付方式、款项来源等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财产转让协议》、被告提供的证人田红阔的证人证言等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原、被告签订《财产转让协议》前被告分多次累计向其借款150万元,被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原告针对其给付被告涉案借款的次数、时间、地点、给付方式、款项来源等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提供的《财产转让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涉案借款交付给被告;证人田洪阔证明的债权债务事宜虽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可以证明原、被告签订《财产转让协议》的原因,亦可以证明被告未收到原告的150万元借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同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李同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王溪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开磊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