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长金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金,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谭长金,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小瑞,系谭长金之妻。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养民,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长金与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长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长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10.5元,由原告谭长金负担。审 判 长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王 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