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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佘军、易敏与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尉犁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军,易敏,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尉犁县分公司,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第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佘军,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敏,女,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委托代理人钱新明,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尉犁县分公司。住所地:尉犁县建设局*楼。法定代表人周德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皓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东路*号华景房产*幢**号*层。法定代表人许鼎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佘军、易敏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佘军、易敏的委托代理人钱新明,被上诉人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尉犁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皓添、被上诉人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蒋 耀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谷轶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