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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新欢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新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35号罪犯宋新欢,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钟山县人,小学文化,原住钟山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钟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新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宋新欢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以(2013)贺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宋新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新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劳动能手。自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45分。2014年度劳动能手折算分7分。奖励分和荣誉折算分两项分合计100.4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新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新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