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翠辉、陈代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翠辉,陈代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35-2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男,系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陈翠辉,女。被告陈代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翠辉、陈代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翠辉、陈代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正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方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