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杨源、覃万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98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文昌东路39号。负责人苏萍,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家胜,该行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育志,该行经理。被告杨源,农民。被告覃万敢,农民。被告黄武,农民。被告唐艳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源、覃万敢、黄武、唐艳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黄武、唐艳春已履行联保责任当庭兑现8500元,原告以与被告杨源、覃万敢继续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黄月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陆玉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