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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传友与苗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友,苗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赵传友,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苗庆斌,住郓城县。申请人赵传友与被执行人苗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郓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传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苗庆斌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