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47号原告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新村街**号。工商注册号500227600233816。业主龙超,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任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璧山县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