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申林与李克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林,李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60-4号申请执行人李申林。被执行人李克明。本院在执行李申林与李克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克明已向李申林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申林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