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申林与李克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林,李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60-4号申请执行人李申林。被执行人李克明。本院在执行李申林与李克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克明已向李申林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申林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